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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改增税收筹划之供应商选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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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,自2016年5月1日起,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,届时,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行业,营业税将成为历史。全面推广后,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差异,从企业税负考虑,应及时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。

      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,可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。在计税方法上,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即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;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即用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得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,故本文分析的是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供选择供应商方式。

        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可以取得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抵扣进项税;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时,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只能向税务局申请代开3%增值税专用发票。“营改增”后,在选择供应商时,销售方身份的不同会对采购方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。企业以营利为目的,因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,不能只看价格高低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,而应以利润最大化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。

       对一笔采购业务来说,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就在于税前可扣除成本的大小。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价格(含税)为A,进项税额抵扣后,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为:A-A÷(1+增值税税率)×增值税税率×(1+城建税税率+教育费附加率+地方教育费附加率);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价格(含税)为B,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,则进项税额抵扣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为:B-B÷(1+征收率)×征收率×(1+城建税税率+教育费附加率+地方教育费附加率),当两者相等时,就可以计算出一个临界点,假设:城建税税率为7%、教育费附加率为3%,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%,则公式为:A- A÷(1+增值税税率)×增值税税率×(1+7%+3%+2%)= B- B÷(1+征收率)×征收率×(1+7%+3%+2%)。

      假设纳税人拟采购货物增值税率为17%,从而得出B=0.8655A,也就是说仅考虑税负影响时,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价格不能高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价格的86.55%;当纳税人选择采购税率11%服务,例如货物运输商、工程承包方时,按照同样计算方式,得出B=0.9215A,即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价格不能高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价格的92.15%;当纳税人选择允许抵扣增值税6%服务商时,按照同样计算方式,得出B=0.9682A,即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价格不能高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价格的96.82%。

     举例: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%,城建税税率7%,教育费附加率3%,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%,选择电线供应商时,有三种选择方案:

     1、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总报价(含税价)100万元,可以开具17%增值税专用发票;

      2、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总报价(含税价)85万元,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3%增值税专用发票;

      3、C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总报价80万元,不能提供发票。

      选择供应商时,首选应该排除C公司,因为C公司不能开具发票,虽然报价最低,但是采购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,风险很大;A、B两个供应商比较时,根据前面推导结论,B公司总报价为A公司总报价的85%,小于86.55%,应该选择B公司。下面通过计算验证一下:从A采购时,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为:100-100/(1+17%)*17%*(1+7%+3%+2%)=83.73万元;从B企业采购时,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为:85-85/(1+3%)*3%*(1+7%+3%+2%)=82.23万元,小于83.73万元,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较小,税前利润较大,故应选择B公司。

2016-04-05 欣然 乐税